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国无办频[1997]11号
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国际电联频率划分的有关规则,参照目前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结合我国频谱使用的实际状况,国家:无委日前对2000MHz频段地面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进行了重新规划。
具体安徘如下:
一、蜂窝移动通信(1)
工作频段: 1710一1755MHz和1805一1850MHz
二、蜂窝移动通信(2)
工作频段: 1865一188OMHz和l945一1960MHz
上述两种业务频段作为公众蜂窝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委根据公众蜂窝移动通信运营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或指配。
三、无线接入(FDD方式)
(一)工作频段:1800一1990MHz和1960一1980MHz
(二)上述频率用于公众通信网,由国家无委根据公众通信运营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或指配。
四、无线接入(TDD方式)
(一)工作频段:1900一1920MHz
(二)频率指配及台站(网)审批管理权限按现行的微波通信台站管理办法执行。
五、扩频数据通信
(一)工作频段:2400一2483.5MHz
(二)台站(网)审批管理权限按现行的微波通信台站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业务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国家无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多路微波有线电视电视传输系统(MMDS)
工作频段:2533一2599MHz
七、无线电定位
工作频段:2300一2690MHz
八、微波接力通信
工作频段:2300一2690MHz
九、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无线电磁波辐射频段:2400一2500MHz
上述第六至第九项业务的申批管理办法及技术指标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由于移动业务难以与微波和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同频段兼容,因此,在两者有影响的地区,由移动通信业务设台组网单位与现有微波或无线电定位设备使用单位(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者)协简,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采取设备改频、替代及经济补偿等方法予以解决。各地无委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无委)
关于扩频通信有关技术指标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根据国家无委“关于336一399.9MHz频段频率规划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无管[1996]1号)和“关于2000MHz频段部分地面无线电业务规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无管(1996)22号),现将336一344MHz及2400一2483.5MHz频段扩频通信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下:
1、有效辐射功率:EIRP≤500mW
2、处理增益:≥10dB
3、发射机输出功率:≤100mW
4、峰值功率密度:≤-10dBW/100KHz EIRP(跳频调制)≤-20dBW/MHz
EIRP(直扩调制)
5、频率容限:7x10-5(336-344MHz频段)25x10-6(2400一2483.5MHz频段)
6、杂散发射:≤-30dBm(1uW)
7、跳频速率:≥2.5跳/秒
各地在设备进口、台站设置审批中应按照上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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